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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若羌县行政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8日 浏览次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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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若羌县行政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若羌县行政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住建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的加快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办〔2016〕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行政联合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成立若羌县行政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艾山江?阿不都拉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宋 健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艾尔肯?达曼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周文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吉仁塔 县人民政府科技副县长

古丽娜?肉孜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黄 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政法委副书记

成 员:何华兵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任红领 县委编办主任

李耿祺 县公安局副局长

阿迪江?肉孜 县司法局局长

范红毅 县财政局局长

孙惠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向上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惠安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喜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钟 波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强 县水利局局长

李占宏 县农业局局长

何 易 县林业局局长

麦合木提?吐迪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艾买尔?买买提明 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党工委书记、副局长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艾则孜?买买提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勇孟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栗春丽 县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凯合日曼?麦麦提 若羌镇镇长

肉孜?尕依提 铁干里克镇镇长

凯赛尔?库尔班 吾塔木乡乡长

吾斯曼?吐尔地 瓦石峡镇镇长

刘 红 罗布泊镇镇长

艾麦尔?外力 依吞布拉克镇镇长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行政联合执法的范围

行政联合执法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城镇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若羌县开展行政联合执法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5.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6.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7.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8.行使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9.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0.行使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1.行使农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2.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3.行使林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4.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5.行使畜牧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6.行使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7.行使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向行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经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同意,可组建行政联合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县行政联合执法大队职责:负责全县行政联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业务培训、重大案件查处和跨行业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办理县人民政府指派的各类综合执法行动。

其他部门职责: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继续承担应由本部门负责的日常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办理县人民政府指派或者乡(镇)依法移送的重大、复杂执法案件,并积极配合县行政联合执法大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县行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县长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动态,重点围绕保障城市执法、规范文明执法、完善执法取证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总结业务主管部门与行政联合执法部门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举报受理、案件移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联合执法日常工作由政府副县长按月轮流负责。

(二)联动机制。一是对涉及单独行业的行政执法事项(投诉举报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参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联合执法工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行政执法事项(投诉举报事项),由县行政联合执法大队进行协调,明确责任主体、牵头部门、配合单位,并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形成行政联合执法大队、专业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强化执法统筹协调和全程跟踪,避免出现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现象,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三)通报制度。县行政联合执法大队应将重点执法计划通报给相关部门。需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时应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提前告知县有关执法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和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四)培训制度。根据日常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调整情况,由县法制办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经常性培训,相互学习对方的执法程序、方式和执法的法律依据,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技能水平,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保障规范、文明执法。

(五) “提前介入”制度。县公安局要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行政联合执法活动,对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在配合行政联合执法大队执法工作中需做到“五个提前介入”:一是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当事人多次教育无效,需进行强制执法时,提前介入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谈话,预防抗法行为的发生;二是当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执法行为遇到争执时,提前介入及时调解,化解矛盾;三是当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执法行为遇到抗争时,提前介入进行调查取证,为依法、公平、公正处理问题提供证据;四是当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伤害时,提前介入及时处置暴力抗法行为,防止人员受伤;五是当活动遇到群体对抗时,提前介入及时控制,同时请求支援,避免事态扩大。

(六)督查机制。县监察局、绩效办要建立督查工作机制,进行随机督查,对联而不动、行动迟缓、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的进行督办;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责任。要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与各行政执法部门互联互通,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行政联合执法部门高效、规范履行职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经费保障。将县行政联合执法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改革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做好县行政联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部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县行政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

(二)精心部署,做好准备。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各自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做好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移交、办公硬件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

(三)通力协作,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全县综合执法工作平稳过渡,顺利衔接,扎实推进。同时,在具体工作中,注意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为推动全县行政联合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