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民政局
地址:若羌县新城区塔里木大道 180号
联系电话: 0996-8611419 / 8611422
电子邮箱: bzrqxmzj@163.com
互联网址: http://mzj.www.ajjue.com/
领导班子成员
陈建军 党支部书记
关建华 副局长
王永红 主任科员
阿娜古丽•图尔迪 老龄办主任
宁晓青 县新社会组织党工委专职副书记
王强 县新社会组织党工委书记
办公室主任: 薛金莲
联系电话: 0996-8611419
主要职责
若羌县民政局现有科室8个,分别为行政办公室、社会救助科、救灾办、基层政权科、双拥办、区划地名办、老龄办、福利中心(敬老院)。
1、行政办公室 研究起草有关民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方案;拟定本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的自组织协调、日常行政事务管理、文秘信息服务、来信来访接待、提案议案的答复、文件收发管理督查等工作和办公后勤服务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2、社会救助科 负责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敬老院工作,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和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灾民、城市弱势群体提供救助服务。负责制定全县民政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及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社会福利院(含精神病院、孤儿院、老人院)的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工作。
3、救灾办 负责全县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查灾救灾、上报灾情、组织慰问、救济灾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救灾扶贫储金会、储粮会工作;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落实国家、自治区对福利企事业单位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指导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本县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4、基层政权科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负责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在农村,依法指导村民自治活动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城镇,指导开展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拟订县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依法指导全县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主管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5、双拥办 主管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革命烈士褒扬、国家公职人员的伤残评定申报;监督实施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优待。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军供工作。负责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慰问驻军和优抚对象。
6、区划地名办 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指导县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本县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各有益活动,协调县直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研究和修订本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市边界争议调处工作;主管全县行政区域的设置、变更的审核上报工作调查和处理边界争议;负责全县地名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地名设置、变更工作。
7、老龄办 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调查研究人口老龄化的现况、发展趋势及对策,为县委、县政府制定人口老龄化对策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开展老龄工作方面的重大活动,接受上级老龄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指导、督促、检查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老龄工作;做好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办理老年优待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社会敬老优待政策,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老年社团发挥积极作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组织开展“老人节”系列活动和其他有益于老年人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总结表彰和宣传推介敬老、养老、老有所为和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承办上级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宜。
8、福利中心、敬老院 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提供收养服务,负责收养对象的衣、食、医等及福利机构的管理。
行政审批事项
1、权限内建设公墓的审核(农村公益公墓)
设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第3款:“建设公墓(含骨灰公墓),经县级以上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4款“建设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我县承接文件:《关于印发若羌县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若政办发〔2008〕6号)、《若羌县进行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若政发〔2013〕78号)
1、许可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2、申报条件:申请程序规范、按规定提供齐全的资料及相 关的证明文件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申请报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 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批文;项目用地证明文件;申办人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的证明文件。
4、办理程序:权限内建设公墓的审查:殡葬事业单位向县民政局殡仪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殡仪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5、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6、办理时限:自定期限20日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救灾科;
阿西木苏莱曼 手机: 13779309390
8、监督(投诉)渠道: 0996-8611408
2、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审批
设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木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我县承接文件:《若羌县福利园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若政办发〔2014〕8号)
1、许可依据::《自治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2、申报条件:(一)申办人具有合法身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服务场所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 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四)直接从事护理等服务工作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不具备上岗资格的要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等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六)每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七)标准床位数不得少于30张。标准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含300)须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200张(含200)至300张的在地级民政部门登记,30张(含30) 至200张的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八)已落实开业和运行所需经费。 (九)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 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一)申请书(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 (二)名称审核表(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 (三)申办人的合法资格证明(四)服务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机构章程;(六)验资证明; (七)建设、消防、卫生防疫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八)从业人员名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健康状况证明;
(九)境外申办人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4、入住条件:入住对象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愿意享受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可以进入福利中心。(一)、入住老人自愿入院。如退院则由本人及家属提出申请,子女及全家人同意方可出(二)、入住老人及家属监护人员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老人乙肝化验单,说明并无精神病、传染病。由老人监护人员与院方签申请表一份、协议书一式两份。(三)、有精神病、传染病的患者不得入住。(四)、院方提供被套、床单、枕套、棉被、枕心、脸盆、毛巾、水杯、香皂等日用品及四季换洗衣服。其他多余物品,请不要带入敬老院。 (五)、入住老人不得将电器带入敬老院。若确实需要,经院方同意方可带入使用,全部费用(包括电费)由家属担负。
4、入住程序:(一)、由老人或家属提出入院申请,提交老人1寸、5寸彩照各2张。(二)、身体检查。到县医院检查身体,提交体检报告。
检查项目:(1)肝功能检查及乙肝五项; (2)肾功能检查;(3)临床心电图检查;(4)胸部X光透视检查;(5)血常规检查;(6)尿常规检查。(三)、提交申请入住老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验原件)。(四)、签订入住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担保人、入住老人、入住老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 (五)、由担保人签订入住担保书一式二份。(六)、上述手续办妥后,由医疗护理部作护理等级评定,并通知申请人。(七)、下发入住通知书(八)、正式入住。
5、收费标准及依据:社会福利园自费收养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如下:(一)、若羌县社会福利园按两人标准间设置,每个房间可供两人入住,也可包房入住。(二)、床位费:统一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包房费按两人收取600元。(三)、伙食费:统一实行包餐,每人每月420元标准,特级和一级护理者可进行送餐,二级、三级护理者自行到餐厅就餐。(四)、取暖费:采暖期每人每月30元标准收费(采暖期按6个月计收),包房者按每房两人标准收取。(五)、衣被费:按每人每月60元收取。
(六)、日杂费:按每人每月80元收取,主要包括不锈钢饭盒、碗、脸盆、口杯、暖壶、日常洗涮用品等。(七)、卫生费:按每人每月60元收取(八)、护理费:分类收取相应费用:(1)特级护理:护理费,400;服务内容:24小时陪护,洗衣、洗被、帮助洗澡,喂饭、喂药、喂水、定时翻身、按摩、处理大小便,修剪指甲,每年体检两次。适用对象为:神智较清、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2)一级护理:护理费,300元/月;服务内容:全天供应热水,送饭菜水到床头、助浴、擦身、梳头、修剪指甲、洗脚、帮助穿衣、处理大小便、协助康复锻炼、洗衣、洗被、每年体检两次。适用对象为:神智正常、不能独立柱杖行走、大小便需人照料、洗澡、穿衣、上下床需人帮助。(3)二级护理:护理费,200元/月; 服务内容: 洗衣、洗被、陪护洗澡,送饭, 24小时值班护理,每年体检两次。
适用对象为:神智正常,视听较差、身体有轻度功能障碍,能独立柱杖行走,大小便能自理,衣、鞋、袜能基本自理,洗澡、上下楼需人扶助。(4)三级护理:护理费,100元/月; 服务内容:洗衣、洗被、每年体检两次。适用对象为:神智正常,视听较好、身体一般,行走自如,穿衣、洗澡、吃饭能自理、能参加老年文体活动及院组织的轻微劳动。(九)、备注:自费入住人员医疗费自理 ;望你单位接此通知后,一律按上面的文件规定执行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并速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根手续,同时在办事大厅里面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如有违反,我局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6、服务承诺:(一)、坚持以供养无家可归、无依可靠、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为主,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严禁执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乱收费;(二)、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热情接待老人及家属,办理老人入院手续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不包括老人体检)(三)、坚持“一切为了老人、为了老人的一切”为根本宗旨出发,深化优质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服务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四)、为老人提供良好的休养环境,室内外健身器材完备;各种服务设施齐全,维修及时,保证老人正常生活需要。(五)、康复活动经常化,做到活动有计划、有落实;坚持开展有益于老人身体健康的文娱、健身康复活动,丰富入住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六)、伙食工作符合卫生标准并达到老人营养需求;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中毒、防中暑”五防措施,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7、办理时限:30天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若羌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米日尼萨.阿布都热依木 手机:13399688100
9、监督(投诉)渠道: 0996-8611420
3、权限内民办非企业、社团的等级、变更、注销的审批
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许可依据:国务院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十一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
2、申报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4、办理程序:民办非企业变更程序一、法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定登记。”二、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均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3)、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除以上材料外,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同时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一)名称变更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7)、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8)、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3)、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4)、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四)住所变更(1)、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4)、备案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五)开办资金变更(1)、验资报告;(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六)业务范围变更
(1)、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2)、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4、办理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政务服务处(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处)申请变更登记。
(3)、政务服务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政务服务处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变更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并向政务服务处提交备案材料。
(6)、政务服务处将变更材料归档,并修改档案信息。
5、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6、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登记费100/件。收费种类:工本费。收费依据:计价格 [1999]2115号。
7、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法定期限60日。
实际办理时限:经审查,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3天办结。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买买提江 手机:18099775253
监督(投诉)渠道:0996-8611409